給付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2年度,232號
TCEV,92,中小,232,200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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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丁○○○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委託原告管理服務位於台中市○○區○○路二二四號「丙○○○ 」,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兩造約定被告 每月應給付原告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元,及負擔社區管理所需之文 具用品費。原告依約定提供服務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完畢,並請求被告給付 九十一年十月份管理服務費及文具用品費合計玖萬參仟陸佰貳拾玖元,被告均置 之不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玖萬參仟陸佰貳拾玖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書、 管理服務費報價單及文具費用明細表等影本各一份為證,即被告對於尚積欠原告 九十一年十月份之管理服務費及文具用品費合計玖萬參仟陸佰貳拾玖元之事實, 亦不爭執,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抗辯稱:因原 告職務交接不清楚,所以被告暫緩給付系爭款項等語,然此為原告所否認,並主 張:本件已進行交接完畢,被告於交接清冊並未保留意見等語甚詳,並據其提出 丙○○○管理委員會交接清冊一份附卷可資佐證,而依卷附原告提出之上開交接 清冊內容顯示,本件確已進行交接完畢,被告於交接清冊亦未保留意見,則被告 猶執前詞抗辯,應不可採,本件仍應以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契約 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玖萬參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無逐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又 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拾萬元以下之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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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