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995號
TCEV,91,中簡,3995,200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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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九五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面額共 計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 日提示後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均影本為證,核與 原本相符。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本件票款肆佰捌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 願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此僅係促請本院注意而已,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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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 金額 │票據號碼 │ 提示日 │
│ │(民國)│(新台幣) │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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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91.03.20│0000000元 │MS0000000 │ 91.03.20 │
│ 二 │91.04.05│0000000元 │MS0000000 │ 9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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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