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10號
TNDM,106,訴,310,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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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復興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
度偵字第447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復興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梁復興與年籍不詳姓名為「張有成」、「許智昇」、「王添 樹」(均未據起訴)之成年男子,共同約定以每月新臺幣( 下同)3萬元之代價,由梁復興擔任址設臺南市○區○○路 ○段000號1樓之「保成資訊有限公司」(原於民國95年11月 21日成立時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經數次搬遷, 後遷至上址,下稱保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 法第4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與張有成許智昇王添樹為牟取不法利益,共同基於公司 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聯絡,自96 年1月起至99年2月間止,明知保成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17 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竟為虛增保成公司營業成本, 意圖減少營業稅額,推由張有成許智昇王添樹以不詳方 式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之不實發票共計136張,合計銷售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7萬7,575元,充當保成公司之進 項憑證,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以此不正當 方式逃漏保成公司營業稅額總計223萬8,883元,足生損害於 稅捐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㈡、復與張有成許智昇王添樹自97年9月起至98年12月間止 ,明知保成公司均無實際銷售予附表三所示11家公司之事實 ,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 稅捐之犯意聯絡,由張有成許智昇王添樹在不詳處所接 續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保成公司統一發票共計82張,合 計銷售額為3098萬2,290元,再交予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 ,充當上開公司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抵扣營 業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三所示各納稅義務人 逃漏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稅總計154萬9,118元,足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梁復興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審 判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 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第44頁、第55頁、第57頁反面),核與證人王 少芬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2第37至38頁),並 有保成公司於96年7月至99年2月歷次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 記申請書、相關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欠 稅查詢情形表、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97年至100年 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 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3月9 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0196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見偵卷 1第1頁、第13至30頁、第41至45頁、證據一卷第12至100頁 )及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於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 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 依據,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月27日經修正公布,並依同法 第51條規定,自公布日起施行,惟修正後第47條僅增列第2 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 責業務之人為準」之規定,此係因實務見解之明文化,不涉 及刑罰輕重、構成要件變更,固無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 。惟嗣因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認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 47條第1款有關公司負責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 平等原則,至遲於100年5月27日該解釋公布屆滿1年時,失 其效力,立法機關乃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47條第1項為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 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是對公司負責人刑罰之範圍已



有修正,且修正後公司負責人得處關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 於拘役或罰金之處罰,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現行法, 以101年1月4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被告有利,應逕 行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被告與保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 有成、許智昇王添樹故意實施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保成 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第41條規定,對被告處以稅捐稽徵法之刑罰。至被告行為後 ,稅捐稽徵法第43條固於103年6月4日修正,惟核其僅係原 第1項後段條文之移列,及第3項配合同法第33條第1項而為 修正,罪刑部分並無變更,是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併此敘 明。
㈡、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 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 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 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 3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 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 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 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 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 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 字第98號判決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 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 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 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為 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 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 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 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 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 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 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 字第297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



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 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 ,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司法院第二廳78年11月24日(78) 廳刑一字第1692號函函覆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 年11月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 ,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 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 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 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 上字第1624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631號判決 意旨參照)。
㈢、核被告就收受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之不實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即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就如附表三所示開立保成公司之不實發票(即犯罪事實一㈡ 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張有成許智昇王添樹 3人就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逃漏稅捐及幫助逃漏稅捐等 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渠等收受 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並據為申報部分,係對同 一營業人於同一報稅期間為之,該期間所收受數張不實統一 發票據為申報;又渠等復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保成公司之不實 統一發票,均係對相同營業人於密接報稅期間為之,該期間 所開立數張不實統一發票,乃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 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所犯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 之,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行為即係成立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則上開兩罪之行為有 重疊之部分,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處斷。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與張有成許智昇王添樹3人以前揭方式共同 以不正當方法為保成公司逃漏稅捐,並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造成稅捐機關查核商業之困難及核課稅 捐之錯誤,對財政稅捐秩序造成危害,所為實有未該,惟念



及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保 成公司逃漏稅捐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被告僅擔任保成公 司之名義負責人,犯罪情節較屬輕微,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目前無業,僅有榮民每月約1萬4,150元之退養金收入 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應執 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㈤、沒收部分: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章之1關於沒 收之相關規定固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 ,並均於105年7月1日起施行,揆諸上開規定,應一律適用 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次按納稅義務 人有虛報進項稅額之情形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張有成許智昇、王 添樹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取得如附表二所示發票作為 保成公司之進項憑證,以逃漏保成公司應納之營業稅,則附 表二所示保成公司逃漏之營業稅額,屬保成公司因他人犯罪 所得之不法利益;又渠等共同開立不實發票交予如附表三所 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以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稅捐,則附表三所 示公司逃漏之營業稅額,亦屬上開公司因犯罪所得之不法利 益,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規定,固非不得於本案 宣告沒收。然於逃漏營業稅捐案件,剝奪納稅義務人因犯罪 所得之不法利益,實質上即為追繳納稅義務人逃漏之稅款, 參酌前引加值及非加值營業稅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可 透過相關行政處分及行政執行之方式,迅速達成剝奪不法利 益之目的;且由稅捐稽徵機關援引稅捐法令追繳稅款或裁處 罰鍰,亦可避免法院與稅捐稽徵機關就相同之不法利益重複 為追繳及沒收之宣告,而導致納稅義務人遭受雙重之不利益 。本院考量上情,因認本案對被告、保成公司或附表三所示 公司宣告沒收,均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一: │
├──┬─────────┬──────────────┤
│編號│公司名稱 │證據出處
├──┼─────────┼──────────────┤
│1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 │ 見證據五卷第101頁) │
│ │ │⒉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函及刑事案│
│ │ │ 件移送書。(見證據五卷第10│
│ │ │ 2至107頁) │
│ │ │⒊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證│
│ │ │ 據五卷第108至110頁) │
│ │ │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 │
│ │ │ 第16、19、617號刑事判決書 │
│ │ │ 。(見偵卷1第63至75頁) │
├──┼─────────┼──────────────┤




│2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公司 │ 見證據五卷第111頁) │
│ │ │⒉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函及刑事案│
│ │ │ 件移送書。(見證據五卷第11│
│ │ │ 2至114頁) │
│ │ │⒊涉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
│ │ │ 料分析表。(見證據五卷第11│
│ │ │ 5至116頁) │
│ │ │⒋95年1月至100年12月取得異常│
│ │ │ 進項憑證明細。(見證據五卷│
│ │ │ 第117至119頁) │
│ │ │⒌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證│
│ │ │ 據五卷第120至121頁) │
│ │ │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 │
│ │ │ 第16號刑事判決書。(見偵卷│
│ │ │ 1第56至62頁) │
├──┼─────────┼──────────────┤
│3 │願景于有限公司 │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 │ 見證據五卷第122頁) │
│ │ │⒉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刑事案件移│
│ │ │ 送書。(見證據五卷第123至1│
│ │ │ 24頁) │
│ │ │⒊涉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
│ │ │ 料分析表。(見證據五卷第12│
│ │ │ 5至126頁) │
│ │ │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證│
│ │ │ 據五卷第127頁) │
│ │ │⒌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
│ │ │ 證據五卷第128至129頁) │
│ │ │⒍取得異常進項憑證明細。(見│
│ │ │ 證據五卷第130頁) │
├──┼─────────┼──────────────┤
│4 │文弓企業有限公司 │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 │ 見證具五卷第131頁) │
│ │ │⒉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刑事案件移│
│ │ │ 送書。(見證據五卷第132至1│
│ │ │ 34頁) │
│ │ │⒊涉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
│ │ │ 料分析表。(見證據五卷第13│
│ │ │ 5至136頁) │




│ │ │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證│
│ │ │ 據五卷第137至139頁) │
│ │ │⒌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
│ │ │ 冊。(見證據五卷第140至142│
│ │ │ 頁) │
│ │ │⒍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見證│
│ │ │ 據五卷第143至149頁) │
│ │ │⒎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 │ │ 官103年度偵字第604號聲請簡│
│ │ │ 易判決處刑書。(見偵卷1第 │
│ │ │ 94至97頁) │
│ │ │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 │
│ │ │ 第11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
│ │ │ 見偵卷1第98至100頁) │
├──┼─────────┼──────────────┤
│5 │易吉購國際股份有限│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公司 │ 見證據五卷第150頁) │
│ │ │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及刑事│
│ │ │ 案件告發書。(見證據五卷第│
│ │ │ 151至173頁) │
│ │ │⒊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證│
│ │ │ 據五卷第174頁) │
│ │ │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 │
│ │ │ 訴字第3400號刑事判決。(見│
│ │ │ 證據五卷第176至196頁) │
├──┼─────────┼──────────────┤
│6 │華敦實業有限公司 │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 │ 見證據五卷第197頁) │
│ │ │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及刑事案│
│ │ │ 件告發書。(見證據五卷第19│
│ │ │ 8至207頁) │
│ │ │⒊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
│ │ │ 表。(見證據五卷第208頁) │
│ │ │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證│
│ │ │ 據五卷第209頁) │
│ │ │⒌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
│ │ │ 證據五卷第210至211頁) │
│ │ │⒍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
│ │ │ 冊。(見證據五卷第212頁) │
│ │ │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 │ │ 年度偵字第13802號不起處分 │
│ │ │ 書。(見偵卷1第101至102頁 │
│ │ │ ) │
├──┼─────────┼──────────────┤
│7 │巨祥資訊有限公司 │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 │ 見證據五卷第213頁) │
│ │ │⒉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
│ │ │ 作組函。(見證據五卷第214 │
│ │ │ 至216頁) │
│ │ │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
│ │ │ 告發書。(見證據五卷第280 │
│ │ │ 至297頁) │
│ │ │⒋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
│ │ │ 表。(見證據五卷第298至299│
│ │ │ 頁) │
│ │ │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證│
│ │ │ 據五卷第300至301頁) │
│ │ │⒌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
│ │ │ 證據五卷第302頁) │
│ │ │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 │
│ │ │ 字第239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 │ │ (見偵卷1第103至106頁) │
├──┼─────────┼──────────────┤
│8 │生晃企業有限公司 │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 │ 見證據五卷第303頁) │
│ │ │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及刑事案│
│ │ │ 件告發書。(見證據五卷第30│
│ │ │ 4至322頁) │
│ │ │⒊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
│ │ │ 表。(見證據五卷第323頁) │
│ │ │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證│
│ │ │ 據五卷第324頁) │
│ │ │⒌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
│ │ │ 證據五卷第325頁) │
│ │ │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 │ │ 年度偵字第7412、12871起訴 │
│ │ │ 書。(見偵卷1第107至118頁 │
│ │ │ ) │
├──┼─────────┼──────────────┤
│9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 │ 見證據五卷第326頁) │
│ │ │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及刑事案│
│ │ │ 件告發書。(見證據五卷第32│
│ │ │ 7至360頁) │
│ │ │⒊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證│
│ │ │ 據五卷第361至362頁) │
│ │ │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
│ │ │ 冊。(見證據五卷第363至364│
│ │ │ 頁) │
│ │ │⒌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
│ │ │ 證據五卷第365至378頁) │
│ │ │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 │
│ │ │ 第851號刑事判決書。(見偵 │
│ │ │ 卷1第119至121頁) │
├──┼─────────┼──────────────┤
│10 │北興科技有限公司 │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
│ │ │ 第1660號刑事判決書。(見證│
│ │ │ 據五卷第380至392頁) │
│ │ │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 │
│ │ │ 度上訴字第589號刑事判決書 │
│ │ │ 。(見證據五卷第394至400頁│
│ │ │ ) │
├──┼─────────┼──────────────┤
│11 │臺灣五三興業有限公│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司 │ 見證據五卷第401頁) │
│ │ │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及刑事│
│ │ │ 案件告發書。(見證據五卷第│
│ │ │ 402至414頁) │
│ │ │⒊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
│ │ │ 表。(見證據五卷第415頁) │
│ │ │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證│
│ │ │ 據五卷第416頁) │
│ │ │⒌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
│ │ │ 證據五卷第417頁) │
│ │ │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 │ │ 年度偵字第24238號起訴書。 │
│ │ │ (見偵卷1第218至219頁) │
├──┼─────────┼──────────────┤
│12 │聯浤國際企業有限公│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司 │ 見證據五卷第418頁) │




│ │ │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及刑事│
│ │ │ 案件告發書。(見證據五卷第│
│ │ │ 419至480頁) │
│ │ │⒊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
│ │ │ 表。(見證據五卷第481至482│
│ │ │ 頁) │
│ │ │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 │ │ 年度偵緝字第1302號起訴書。│
│ │ │ (見偵卷1第135至147頁) │
│ │ │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 │
│ │ │ 度上訴字第642號刑事判決書 │
│ │ │ 。(見偵卷1第148至1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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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司 │ 見證據五卷第483頁) │
│ │ │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及刑事案│
│ │ │ 件告發書。(見證據五卷第48│
│ │ │ 4至498頁) │
│ │ │⒊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
│ │ │ 表。(見證據五卷第499至505│
│ │ │ 頁) │
│ │ │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證│
│ │ │ 據五卷第506頁) │
│ │ │⒌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
│ │ │ 證據五卷第50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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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慶剛實業有限公司 │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 │ 見證據五卷第508頁) │
│ │ │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及│
│ │ │ 刑事案件移送書。(見證據五│
│ │ │ 卷第509至512頁) │
│ │ │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
│ │ │ 案件分析表。(見證據五卷第│
│ │ │ 513至524頁) │
│ │ │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證│
│ │ │ 據五卷第525至527頁) │
│ │ │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 年度偵緝字第1484號不起訴處│
│ │ │ 分書。(見偵卷1第160至161 │
│ │ │ 頁) │




│ │ │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 年度偵緝字第1490號起訴書。│
│ │ │ (見偵卷1第220至222頁) │
│ │ │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 │
│ │ │ 字第2714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 │ │ (見偵卷1第2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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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公司 │ 見證據五卷第528頁) │
│ │ │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及刑事案│
│ │ │ 件移送書。(見證據五卷第52│
│ │ │ 9至531頁) │
│ │ │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涉嫌開│
│ │ │ 立不實憑證營業人進銷情形分│
│ │ │ 析表。(見證據五卷第532至 │
│ │ │ 540頁) │
│ │ │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證│
│ │ │ 據五卷第541頁) │
│ │ │⒌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
│ │ │ 證據五卷第542至543頁) │
│ │ │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 │
│ │ │ 字第21號刑事判決書。(見偵│
│ │ │ 卷1第162至16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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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綺榕有限公司 │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 │ 見證據五卷第544頁) │
│ │ │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
│ │ │ 發書。(見證據五卷第545至 │
│ │ │ 546頁) │
│ │ │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
│ │ │ 析報告。(見證據五卷第547 │
│ │ │ 至561頁) │
│ │ │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 │ │ 年度偵字第5817號不起訴處分│
│ │ │ 書。(見偵卷1第167至169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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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誠億環保科技股份有│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限公司 │ 見證據五卷第562頁) │
│ │ │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




│ │ │ 發書。(見證據五卷第563至 │
│ │ │ 564頁) │
│ │ │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涉嫌人案情│
│ │ │ 分析表。(見證據五卷第565 │
│ │ │ 至57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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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⒈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限公司 │ 見證據六卷第590頁) │
│ │ │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刑事案件移│
│ │ │ 送書。(見證據六卷第591至 │
│ │ │ 593 頁) │
│ │ │⒊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
│ │ │ 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
│ │ │ 分析表。(見證據六卷第594 │
│ │ │ 至602頁) │
│ │ │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 │ │ 年度偵字第24163號起訴書。 │
│ │ │ (見偵卷1第170至173頁) │
│ │ │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 │
│ │ │ 簡字第195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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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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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景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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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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