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九三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五將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送達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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