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847號
TNDM,106,聲,1847,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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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于山
即具 保 人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檢
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字第5702號、執聲沒字第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于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羅于山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 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受刑人於民國106年3月4日繳納保證 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6年度執字第5702號執行案件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3份以 及拘提無著報告書2份(含囑託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之 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份、拘提無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足 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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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