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秩字第一七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中分六刑社字第○九二○○○二○二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五日起至同年月七日晚上十一時五十分許止。(二)地點:臺中市各大飯店、賓館及臺中市○○區○○路八號(京鼎汽車旅館二一 九號房)等處。
(三)行為:與不特定成年男子姦淫,每次代價新臺幣三千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核與嫖客趙輝桐於警訊時證述相符。(二)經警當場查獲,此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臨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