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簡聲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英里
相 對 人 乙○○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柒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 ,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八二號判決 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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