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2年度,205號
TYEV,92,桃補,205,200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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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二О五號
  原   告 旺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信驊
  送達代收人 陳旭杉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來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零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參仟零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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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來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