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遠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華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肆仟玖
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肆仟玖佰零伍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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