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瑞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一0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七九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方瑞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瑞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方瑞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 別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七日入監執行, 並經法務部於一0六年九月十五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六0一 七九七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0七年三 月三十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