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小調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潔英
訴訟代理人 方福成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麻雨青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路四七九號,此有相 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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