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一О一號
原 告 青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簡維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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