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三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凱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勝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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