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716號
TNDM,106,聲,1716,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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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東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
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東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並送監執 行,現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於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付保 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執行案件(105 年執更字第1086號;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案號:本院103 年度易字633 號),於民國 98年9 月11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8 日以法授 矯字第1060175602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6 月8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4 月25日,有受刑人之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是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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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