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
七八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陶瓷技術手冊」陸本、「TALK—HOME BOOKS」拾柒本、「ARTIFICIALINTELLIGENCE」伍本及「彩色圖解基礎人體解剖與生理學」柒本(以上均含原版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甲○○先後非法重製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 示之物,分別侵害告訴人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 限公司、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記書局有限公司之著作權,其先 後多次所犯偽造私文書罪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非法重製罪,均時間緊接 ,所犯構成要件又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論以連續犯,並加 重其刑。檢察官起訴法條雖漏論被告多次未經授權重製著作物之連續犯行,惟此 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既有連續犯之關係,構成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陳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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