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一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甲○○ 籍台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之借款人宋秋明邀同被告甲○○及第三人賴延昌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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