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2年度,78號
SYEV,92,營小,78,200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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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七八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雅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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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更名前為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