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О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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