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簡字,92年度,79號
SYEM,92,營簡,79,200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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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九四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水果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六行更正為並扣得甲○○所有之水果刀一把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即告訴人秦洪秀蘭指訴 情節相符,並有水果刀一把及磚頭一塊扣案可稽,被告之犯行,已屬事證明確。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 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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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