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655號
TNDM,106,聲,1655,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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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家寶
即 受刑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家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黃家寶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1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茲以受刑 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 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本院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 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件 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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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