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與告訴人張王秀玉(已改名為王景彗)原係夫妻關係,自民國八十八 年間起,二人即因感情不睦,屢生口角,詎被告於氣憤之下,多次以口頭向告訴 人表示:「伊車上隨時都放有硫酸」、「你只有那張臉可以看」、「我會讓你好 看」及「我要殺死你」等語恐嚇告訴人,令告訴人畏懼。嗣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十時三十分許,被告又因細故,打電話至告訴人住處,並承續先前恐嚇之犯意 ,再度對告訴人陳稱將以硫酸將其毀容及殺死伊等語,令告訴人心生畏懼,向警 察機關報案,並由台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