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6年度,42號
TNDM,106,簡上,42,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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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任政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
12月30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212號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2001號),提起上訴,被告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自白犯罪,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任政翰於105年7月15日晚上8點左右,在他位於臺南市永康區大橋五街家裡,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的奶茶包用水沖泡後飲用的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理 由
一、【理由要旨
本件經本院審理的結果,認為原審判決量處有期徒刑6月, 並沒有如被告任政翰先生所認為的量刑過重情形,因此決定 駁回上訴。
二、【被告上訴要旨】
有期徒刑6月,是適用簡易程序量刑最重的情形,而且被告 年紀還輕,前途一片光明,請求法官給予自新的機會,重新 量處比較輕的刑罰。
三、【證據清單】
1.被告在接受本院法官訊問時的自白。
2.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5年7月 20日由KH/2016/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5年7月18日偵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
四、【被告成立的罪名】
甲基安非他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的第二 級毒品,被告用沖泡的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觸犯了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的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且構成 累犯(理由見附件)。
五、【駁回被告上訴的理由】
1.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
被告在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沒有向警察說出提供甲基安非 他命者的姓名(或可以追查來源的資訊),而且雖然有講到 「食用毒品奶茶包」(警卷第3頁),但沒有明確承認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所以原審判決沒有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2項關於「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以及「偵 查審判均自白」的規定為被告減輕刑罰,並且適用了累犯加 重的規定,適用法律都是正確的。
2.原審是因為要量處比較輕的刑罰才改用簡易程序: 本件檢察官原本是用起訴書提起公訴,而不是直接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是原審法官認為被告適合量處可以易科罰金的 刑罰,不必判得太重,所以改用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上訴說 原審判決量刑6個月,是量處簡易判決的最重刑罰,事實上 是一種倒果為因的講法。
3.原審判決並沒有量刑太重的情形:
根據前科表的紀錄,本案之前被告最後一次因為犯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判刑,是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99號,在105年2 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被告在那個案子判決之後再次施 用第二級毒品,原審判決再次量處有期徒刑6月,沒有再增 加刑度,已經是從輕量刑,並沒有如被告所講的量刑太重情 形。
4.結論:
基於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被告的主張無法採納,所以決定 駁回被告的上訴。
依照以上的理由,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368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被告的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簡宏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被告構成累犯原因):
根據本案卷內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記載,被告之前有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3月(以上3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接續執行之後,在100年10月2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釋放出監。他在前案執行完畢之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的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



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所以被告本件所犯的罪應該依照這個規定,加重他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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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