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957號
TNDM,106,簡,2957,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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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浚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3538號、106年度偵字第14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浚宇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竊盜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浚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 罪。被告先後五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不構成累犯),仍不思 正途,再犯本案,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所竊取之財物價 值;附件犯罪事實欄㈠至㈣所示竊盜犯行竊得之物品均未 返還予被害人,亦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暨於附件犯罪 事實欄㈠至㈣所示竊盜犯行為警查獲後,猶再犯附件犯罪 事實欄㈤所示之竊盜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 號一至五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定其應執 行之拘役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三、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㈠至㈣所示竊盜犯行竊得之物品( 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迄未賠 償被害人,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該犯罪所得,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如附件犯 罪事實欄㈤所示之竊盜犯行竊得之財物,業由告訴代理人 黃啟豪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在卷可憑(見第五分局 警卷第十四頁),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自毋 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三十八條 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所得財物 │宣告刑 │
├──┼────┼──────┼──────────────────┤
│1 │附件犯罪│脫普男士沐浴│王浚宇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事實欄│乳1瓶(價值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㈠ │臺幣【下同】│ │
│ │ │129元) │ │
├──┼────┼──────┼──────────────────┤
│2 │附件犯罪│手工香腸1盒 │王浚宇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事實欄│(價值109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㈡ │ │ │
├──┼────┼──────┼──────────────────┤
│3 │附件犯罪│舒妃染髮霜、│王浚宇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事實欄│滿漢蒜味香腸│,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㈢ │1盒(價值分別│ │
│ │ │為149元、139│ │
│ │ │元) │ │
├──┼────┼──────┼──────────────────┤
│4 │附件犯罪│曼秀雷敦水潤│王浚宇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事實欄│肌防曬乳3罐(│,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㈣ │共價值867元)│ │
│ │ │、凡士林焦糖│ │
│ │ │唇膏1個(價值│ │




│ │ │79元)、萬歲 │ │
│ │ │牌杏仁小魚乾│ │
│ │ │3包(價值297 │ │
│ │ │元)、美吾髮 │ │
│ │ │水溶性髮雕露│ │
│ │ │1罐(價值99元│ │
│ │ │) │ │
├──┼────┼──────┼──────────────────┤
│5 │附件犯罪│G-SHOCK手錶1│王浚宇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事實欄│支(價值2899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㈤ │元)、POLO手 │ │
│ │ │提包1個(價值│ │
│ │ │1577元)、百 │ │
│ │ │樂魔擦筆1組 │ │
│ │ │10支(價值389│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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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