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郁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9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郁惠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另被告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將其銀行帳戶交予 他人,幫助不明歹徒取得聚眾賭博等犯行之犯罪所得,故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幫 助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 條之幫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 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依 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1 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普通賭 博罪、幫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等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其中情節較 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 度,提供帳戶幫助他人經營賭博網站,供人簽賭財物,助長 社會僥倖心理,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犯後坦認犯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0條第1 項、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 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