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92年度,20號
TPSM,92,台附,20,20030327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二0號
  上 訴 人 正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照
  訴訟代理人 張
        曹英香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丙○○
        甲○○
        李察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一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林 開 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正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