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海音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
六年度調偵字第四0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海音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胡海音與其父胡保榮(本案提告後已歿)間,前 因胡保榮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座落在臺南市○區○○段○○ ○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同段六八五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同段 六八六地號權利範圍三十五分之一、同段六九三地號權利範 圍三十五分之一、同段六九四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以及座落 上開土地其上臺南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號 碼臺南市○區○○路○段○○○號之二層樓房,係借名登記 與胡海音為由,請求胡海音應將上開土地、建物移轉登記與 胡保榮,雙方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十四日,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民事庭(下稱臺南地院民事庭)以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 四三八號成立訴訟上和解,並作成和解筆錄,該和解筆錄中 之和解成立內容第二項記載「二、被告(即胡海音)願將上 開臺南市○區○○段○○○地號(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六八六地號(應有部分:七十分之一)及同段一二二一建號 (臺南市○區○○路○段○○○號,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回復移轉登記予原告(即胡保榮)」。詎胡海音明知胡保榮 對其已取得前開執行名義,其上開「臺南市○區○○段○○ ○地號(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六八六地號(應有部分: 七十分之一)及同段一二二一建號(臺南市○區○○路○段 ○○○號,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財產,已處於隨時得受 強制執行之際,不得擅自處分上開應移轉與胡保榮之土地及 建物應有部分,竟意圖損害胡保榮上揭債權,旋於一0五年 一月二十一日,在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將上開臺南市○ 區○○段○○○地號土地以及同段一二二一建號建物之全部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 同)一百二十萬元予不知情之楊文書(本案胡海音所涉偽造 文書部分,及楊文書所涉損害債權、偽造文書部分,由檢察 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致胡保榮受有損害。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八號民事案 件起訴狀一份」,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三、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以債務人基於損害債權 之意圖,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 為構成要件。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指債權人取得執 行名義後,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期間,意即刑法第三百五 十六條損害債權罪所謂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固需以債 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為前提要件,惟不以債權人已向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為必要,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債務人之財產 即有受強制執行之可能,若債務人明知於此,竟將名下之財 產毀壞、處分或隱匿,即合於該罪之構成要件。查被告與告 訴人達成訴訟上和解後,告訴人已取得執行名義,隨時可對 系爭臺南市○區○○段○○○地號(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六八六地號(應有部分:七十分之一)及同段一二二一建 號(臺南市○區○○路○段○○○號,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聲請強制執行辦理移轉登記,此時被告既已處於將受強制 執行之時刻,依法對其財產之處分權即已受限,實無得選擇 對某特定債權人清償或提供擔保之權利,被告卻於上開和解 成立七天,隨即將本應移轉登記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與告訴人 胡保榮之臺南市○區○○段○○○地號及同段一二二一建號 建物,設定權利範圍為上開土地及建物「全部」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影響告訴人取得上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之實際價 值,是被告主觀上有損害債權人之意圖,至為明確。故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爰審酌被 告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企業輔導工作之生活狀況( 依調查筆錄之記載);被告明知告訴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而將 受強制執行,竟利用告訴人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期間,將應移 轉登記與告訴人之土地、建物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與他人,造成告訴人即使取得該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實 際價值已大幅減損,與渠等和解時評估之土地、建物實際情 況造成落差,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猶否認犯意,及本 件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6條
(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