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小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孫伯宗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零參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伍仟伍佰陸拾元,並自民國(下同)九十一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違約金。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與原告訂 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約定被告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所指定 日期方式繳付帳款,若逾期未繳,則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於九十一年八月間,計有消費款總額參萬伍仟伍佰陸 拾元之帳款未依約繳付,屢經催討,未獲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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