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676號
TNDM,106,簡,2676,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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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政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緝字第7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政樺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星城Online遊戲光碟壹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施政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仍不思 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恣意竊取他人之物,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法益之觀念,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危害社會治安,所 為實不足取,本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衡以被告竊取之遊戲光碟價值為新臺幣50元,犯罪所得尚 可,再兼衡被告自述擔任隨車工人、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與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品行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行竊取得之星城Online遊戲光碟1 片,為其犯罪所得, 並未扣案,且依被告供述:已玩完丟棄等語(見偵緝卷第26 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5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711號
被 告 施政樺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政樺於民國106年3月22日4時4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位於臺南市○○區○○里000○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並進入該址店內,見店裡無人看守認有 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 竊取上址內楊豐瑞管領之「星城Online」遊戲光碟1片得逞 後離去,嗣因楊豐瑞於店內清查貨物,發現貨品短缺並報警 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進行比對,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楊豐瑞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政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楊豐瑞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又有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及路口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4張、車牌辨識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 佐,足證被告竊盜犯行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 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 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檢察官 陳 盈 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 娟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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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