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九一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盧雅薇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李皇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伍
拾元,扣除已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另須預繳起訴郵資拾份,每份新臺幣叁
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