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2年度,91號
CHEV,92,彰簡,91,2003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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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九一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盧雅薇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李皇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伍
拾元,扣除已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另須預繳起訴郵資拾份,每份新臺幣叁
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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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