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六號
原 告 榮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真榮
被 告 冠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林秀冰
訴訟代理人 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將其所有車牌號碼IC─一七一號營 業大貨車交與訴外人洪常卿委託原告承攬裝設該車右車側升降尾門等維修工作, 約定維修總金額計新臺幣四萬九千九百元。詎該車修護工作完畢交與被告使用後 ,被告迄今仍未支付上開車輛維修報酬款,迭經催討無果,爰依承攬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報酬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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