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屏小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莊正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借貸契約,並持 用原告公司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自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起至同年 月十日止,計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依據該契約第六條,被告應於 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繳付一千五百元,竟未給付,復依該契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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