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92年度,15號
CYEV,92,朴小,15,2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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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朴小字第一五號
  原   告 戊○○○○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得00000 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一張使用,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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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戊○○○○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