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2年度,99號
NTEV,92,投補,99,20030321,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補字第九九號
  原   告 乙○○○○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林滿枝住台中
一、原告因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佰玖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乙○○○○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