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北港簡易庭(刑事),港交簡字,92年度,32號
PKEM,92,港交簡,32,200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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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交簡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凌晨三時二十八分許,騎乘 車號QS七-八二二號(檢察官誤寫為QS七-八八二號)機車,沿雲林縣麥寮 鄉○○村○○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工業路六一號之一○○(萬祥五金行 )旁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在雙向二車道行駛 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天候為晴天、 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在上開路段(檢察官誤寫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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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