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緝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716
、6412、9455、9456號、97年度少連偵字第69、72號),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k○○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至36、38至90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如附表編號37號所示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實
一、k○○(綽號跛腳川)前曾因犯恐嚇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7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並與其另犯之 恐嚇、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8月,嗣減 刑為有期徒刑3月、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 接續執行至民國96年9月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因 積欠少年吳○○(民國79年10月生,綽號軍師,於本件行為 時未滿18歲,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另案審結)債務 ,即受其影響吸收,而與王昭群(綽號信吉、性格仔,業經 另案審結)、陳建良(綽號阿明,業經另案審結)、王登維 (綽號阿奇、阿勇,業經另案審結)、邱明傑(綽號腰子仔 ,業經另案審結)與鄭耀竣(綽號鳳梨,通緝中)、蔡潤諒 (綽號阿宏,另行審結)、吳貞珏(綽號江姐、帥妹,另行 審結)、林建宏(業經另案審結)等人,共同基於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由王昭群、陳建良、王登維、邱明傑、鄭耀竣 、少年吳○○、蔡潤諒、k○○、吳貞珏自96年11月間某日 起,至97年4月12日止;林建宏則自96年11月間某日起,至 97年3月16日止,組成詐騙集團行騙。其行騙方式為:在中 國大陸地區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撥打電話給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並以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手法進行詐騙,使附表所示之 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ATM)進 行匯款轉帳至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嗣帳款轉入後, 位在中國之鄭耀竣即指示王昭群、少年吳○○提領後匯款至 中國,王昭群、少年吳○○再指示俗稱車手之王登維、吳貞 珏、邱明傑、蔡潤諒、陳建良等人,以不特定人數一組方式 ,臨櫃或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而王登維、陳建良、k○ ○並直接、間接取得包括陳建龍(業經原審判決)在內如附 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提供帳戶者均由檢察官另行偵查
處理)供詐騙集團使用。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k○○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就 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k○○對於其認識綽號「軍師」的少年吳○○,因 前積欠少年吳○○新台幣(下同)5萬元,故才會加入這個 詐騙集團,其有以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之方式,收購人頭帳戶 ,並有將收購到的人頭帳戶共3本,透過王登維轉交予詐騙 集團其他成員使用於本案詐欺(但有1本實際上是無法使用 ),其他2本中1本是謝慶生之京城銀行佳里分行帳戶,另1 本忘記了,伊提供1本人頭帳戶可抵欠債務8千元,2本共抵 債1萬6千元等情並不爭執(本院易緝卷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 參見),核與共同被告王登維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跛腳川 是k○○,向別人收購帳戶交給我轉交給王昭群,數量約3 本等語(偵三卷第24頁參見)大致相符,此外,並有證人即 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未○○、庚○○、甲○○、癸○ ○、申○○、亥○○、b○○、m○○、Z○○、X○○、 地○○、x○○、q○○、辛○○、W○○、t○○、E○ ○、甲辛○○、u○○、r○○、J○○、n○○、h○○、 甲甲○○、王弈晴即王孟晴、e○○、V○○、宇○○、I○ ○、壬○○、Y○○、d○○、甲丁○○、U○○、p○○、 N○○、玄○○、戌○、s○○、G○○、辰○○、y○○ 、i○○、z○○、甲壬○○、卯○○、甲戊○○、酉○○、甲己 ○○、a○○、O○○、寅○○、乙○○、A○○、甲丙○○ 、D○○、Q○○、w○○、v○○、L○○、T○○、g ○○、F○○、子○○、天○○、巳○○、午○○、甲癸○○ 、M○○、R○○、甲乙○○、f○○、C○○、戊○○、P ○○、丁○○、o○○、j○○、H○○、B○○、丑○○ 、K○○、S○○、己○○、黃○○、宙○○、c○○、丙 ○○、甲庚○○、l○○等人亦供稱確有如附表所示受騙情事 ,並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匯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如附 表所示之帳戶(見警卷第52頁正、反面、5716號偵卷第168 至169頁、警卷第53頁正反面、第54至55頁、第56-57頁、第 58-59頁、5716號偵卷第169頁、警卷第60頁正反面、第61頁 正反面、第62、63頁、第64、65頁、第66、68頁、第72至73
頁、第74至75頁、第76至77頁、第78頁正反面、第79至81頁 、第82至83頁、第84至85頁、第86至88頁、第89頁、第90至 91頁、第92頁、第93至95頁、第96至97頁、第98至100頁、 第101至102頁、第103、104頁、第105至106頁、第107至108 頁、第109至113頁、第114至115頁、第116至117頁、第118 至120頁、第121至122頁、第123至124頁、第126至127頁、 第128至129頁、第130至131頁、第132至133頁、第134至136 頁、第137至138頁、第123至124頁、第142至143頁、第144 至145頁、第146至147頁、第148至149頁、第150至151頁、 第152至154頁、第155至156頁、第157至158頁、第159至160 頁第161頁、第162至164頁、第165至166頁、第167至168頁 、第169至170頁、第171至172頁、第173至174頁、第175至 176頁、第177至178頁、第179至181頁、第182至183頁、第 184至185頁、第187至190頁、第191至192頁、第193至194頁 、第195至196頁、第197至199頁、第200至202頁、第203至 204頁、第205至206頁、第207至209頁、第210至211頁、第 212至214頁、第215至216頁、第217至218頁、第219至220頁 、第221至222頁、第223至224頁、第225至227頁、第228至 229頁、第230至231頁、第232至233頁、第235至236頁、第 237至238頁、第239至240頁、第241至242頁、第243至244頁 、第245至246頁、第247至248頁等),復有以下被害人匯款 資料:未○○之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影本2紙、庚○○之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竹縣芎林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各 1紙、癸○○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申○○之彰化 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紙、亥○○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 聯影本1紙、m○○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6紙、Z○○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3紙、X○○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影本7紙、x○○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q○ ○之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營收執行命令影本1紙、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款通知書影本1紙、辛○○之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款通知書影本1紙、W○○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4紙、E○○之郵政國內匯款執 據影本1紙、甲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8紙、u○○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2紙、r○○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影本2紙、J○○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h○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n○○之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影本1紙、蔡雙仔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王 孟晴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3紙、彭幸祐之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影本3紙、V○○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4紙、 宇○○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5紙、I○○之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影本10紙、壬○○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 紙、Y○○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d○○之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甲丁○○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 本2紙、U○○之存簿明細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1紙 、N○○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2紙、玄○○之存摺明 細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2紙、戌○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影本1紙、G○○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y○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4紙、i○○之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影本2紙、z○○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4紙、甲壬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卯○○之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影本2紙、甲戊○○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2紙、 酉○○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甲己○○之郵政跨行 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a○○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 、O○○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王思佩之郵政跨 行匯款申請書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紙、A○○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甲丙○○之網購資料影本3紙 、D○○之郵政存簿交易明細影本1紙、Q○○之存簿交易 明細影本1紙、w○○之存簿交易明細影本1紙、v○○之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及網購資料影本、L○○之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3紙、T○○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 本1紙、F○○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8紙、子○○之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2紙、巳○○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影本1紙、甲癸○○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2紙、M○○之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4紙、R○○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影本1紙、甲乙○○之網購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均影本 、C○○之存簿交易明細及網購資料均影本、林瑜楨之存簿 交易明細及網購資料均影本、戊○○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影本2紙、P○○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丁○○之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o○○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影本1紙、j○○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2紙、邱錦瑩 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紙、B○○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影本2紙、丑○○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K○○ 之匯款資料影本1紙、甲庚○○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 、l○○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丙○○之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等附卷可稽(見警卷第438至447、449 、450、452至522、524至554頁等),及以下各銀行函:台 灣銀行台南分行97年1月25日臺南營字第09700005331號函及 所附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明細資料、台灣銀行三民分 行97年1月28日三民營字第09700004141號函及所附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明細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分
行97年2月13日合金發存字第0970000575號函及所附0000000 000000號帳戶開戶及明細資料、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97年 6月4日彰鳳字第0971209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97年1月11日 陽信西華字第970001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 易明細資料、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97年4月21日(97)國 泰世逢甲字第0970000042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板信商業銀行97年1月2日板信作業 字第0968071853號函及所附陳美琪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華 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7年3月24日(97)華高存字第127號函 及所附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21日北富銀風城字第9700000 032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97年3月25日(97)聯桃園字第0189 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0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慶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97年6月13日(97)慶銀義字第152 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第 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97年5月2日(97)一歸仁字第73號函及 所附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彭普化之土 地銀行存摺明細及開戶資料、京城商業銀行97年4月25日( 97)京城業企字第1203號函及所附邱敏豪000000000000、賴 政隆000000000000號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97年4月29日(97)遠銀南字第23號函及所附00000 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 行97年6月4日(97)華梅存字第304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97 年6月18日渣打商銀南崁字第09700295號函及所附000000000 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黎垂芳之台南水交社郵局000 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行97年6月4日渣打商銀永安字第0970 0219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97年6月4日(97)聯銀業管字第4065號函及所 附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黃春枝之台北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程郁陵 之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 資料、萬泰商業銀行竹科分行97年5月28日竹科字第0970595 0006號函及所附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 資料、林志華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 易明細資料、王麒閔之桃園中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97年6月3日彰
桃字第0971643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 易明細資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理財處97 年6月6日日銀字第0972W0 0000000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0 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行97年 6月11日(97)一東門字第171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號帳 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行97年6月16 日(97)一大溪字第223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及交易明細資料、黃玟彬之楊梅瑞塘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台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97年6月1 7日嘉存密字第0970000617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及明細資料、洪銘得之泰山貴子路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行97年6 月6日(97)一大雅字第90034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號帳 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李加成之聯邦銀行00000000000號 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玉山銀行北新分行97年6月9日玉 山北新字第08060401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及交易明細資料、邱智穎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邱智穎之台北富 邦銀行大湳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97年6月3日彰屏字第0971442號函及 所附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台灣土地 銀行新市分行97年6月10日市存字第0970000142號函及所附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台灣中小企業 銀行豐原分行97年5月30日豐原字第4609751767號函及所附0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侯志慶之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玉山銀行新店 分行97年6月5日玉山新店字第08060502號函及所附00000000 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周文鎮之霧峰郵局00000 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王佑家之大寮郵局0 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台灣土地銀行 中港分行97年6月10日中港存字第0970001759號函及所附000 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曾子璿之仁愛萬大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彰化商業 銀行永春分行97年6月3日彰春字第0970896號函及所附00000 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江元湘之華泰銀行 石牌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97年6月4日合金南豐存字第097000 2394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97年6月6日(97)兆銀豐原字 第82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
徐紹鋐之竹東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 料、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行97年6月5日(97)華中民 存字第184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 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大昌分行97年6月3日(97)華昌字第97 0088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 宋鈺芳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 資料、高雄銀行大昌分行97年5月28日高銀大昌密字第09700 00029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 、玉山銀行新竹分行97年6月5日玉山新竹字第08060402號函 及所附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台灣中 小企業銀行博愛分行97年5月30日97博愛字第970000286號函 及所附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玉山銀行 板橋分行97年6月11日玉山板橋字第08061101號函及所附000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華江分行97年5月29日上華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0000000 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潘憶馨之彰化莿桐腳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華南商業 銀行大溪分行97年6月10日(97)華溪字第09700076號函及 所附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台灣中小企 業銀行東桃園分行97年5月30日97東桃字第39號函及所附000 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 行97年6月13日一蘆洲字第73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97年6月5日( 97)一歸仁字第90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 易明細資料、第一商業銀行哨船頭分行97年6月9日一哨字第 96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彰 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97年6月2日彰基隆字第0971509號函及 所附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鄭漢偉之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侯 志慶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佳里分行97年6月13日(97)京城佳分字第2 43號及所附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等在卷 可佐(見警卷第555至616、618至675、679至694、696至794 、799至820、831至870頁等),足認本件詐騙集團之成員確 有收購或借用人頭帳戶行騙,且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亦有受 騙之情事。
三、復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 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 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 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 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 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99年 度台上字第7327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73年 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 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判決、77年台上字 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電話詐騙此一新近社會犯罪型 態,自收購人頭帳戶、手機門號或偽造印章、證件以冒名申 辦人頭帳戶、手機門號,到架設行動詐騙機房轉接詐騙電話 、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 領款項、取贓款朋分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 成之集團性犯罪。本件被告k○○既因積欠綽號「軍師」之 吳姓少年債務,而加入此一集團,負責提供人頭帳戶,自係 屬分擔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部分行為,彼此間均有相互利用 他人之行為,以達其詐欺取財犯罪目的之犯意聯絡,即應對 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近年來在電話中以各種 名目對被害人等施以詐術之詐騙型態確屬詐欺集團犯罪之大 宗,被告k○○決意參加本詐欺集團時,即應對該集團會以 此種方式詐欺被害人等之事實有所預見及認識,其既係以自 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又負責上開行為,縱其並不認識全 部詐欺集團之成員,對於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全部作為亦非 完全認知,然其既係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以分工模式參與 部分行為,乃屬詐欺集團互相利用成員間之分工參與行為, 以達到共同詐騙之目的,揆諸前揭判決及判例意旨,仍應對 於該詐欺集團所為詐欺犯罪過程中其他共犯全部所為之犯行 ,負共同正犯之責,故其就附表所示各次詐欺犯行,與其他 詐欺集團之成員間顯具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無解於 刑法共犯之責。查本件經警方循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交易 明細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電案件紀錄表系統透過被害人遭 詐欺過程來電顯示電話號碼、匯款帳號等有關資料交叉比對 ,經解析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均源自本件集團(見72號少連 偵卷第4頁背面),被告k○○即應對該詐欺集團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全部詐欺犯行負共犯之責,至為明確。綜上所述, 被告前揭共同詐欺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 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按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 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 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刑法分則編所定罰 金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30倍,亦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規定犯該罪得科或併科之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僅就第1項之法定刑部分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以修正後刑法第33 9條之法定刑就罰金之數額已提高至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 結果,自以修正前行為時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之規定。
五、核被告k○○所為如附表編號1-36、38-90所示,係犯修正 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所為如附表編號37 所示,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 罪。被告k○○與其他業經另案判決或仍通緝中之共同被告 王昭群、陳建良、王登維、邱明傑、林建宏、鄭耀竣、吳貞 珏、蔡潤諒、少年吳○○間,就上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k○○與未滿18歲之少 年吳○○共同實施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犯罪,原應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惟被 告k○○行為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已修正並更名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經總統於100年11月 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號公布,修正前「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第70條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 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 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 獨立告訴」,修正後已移列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惟其條文內容既相同,尚無法律變更比較之 問題,被告k○○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自應適用裁判時法 即修正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 定加重其刑。另查,被告k○○前曾因犯恐嚇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並與 其另犯之恐嚇、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8
月,嗣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接續執行至96年9月6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構成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各遞加之。又附表編號37 被害人戌○接獲詐騙集團電話僅匯款1元入指定帳戶,致詐 騙集團之詐術未能得逞,為詐欺取財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之規定對參與之行為人減輕其刑,此部分並依法先遞 加而後減之。再本件被告所參與之詐騙集團,對附表所示被 害人行詐,其中如附表編號3-11、14-15、17、21、24-26、 28、32、34-35、38、40、42-44、52、57、61、70、73、76 -78、80-83、86、90係同一被害人遭詐騙後,數度匯款轉帳 至同一或不同帳戶者,因詐騙集團成員係於密接之時間內, 多次向同一被害人施行詐術,應認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而為 ,而論以一行為。至於被告對附表所示各被害人進行詐騙之 各行為間,犯罪時間均不相同,被害法益亦相異,顯係基於 個別之犯意而為,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犯 罪之動機、手段、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害之程度、在此犯 罪集團擔任之角色及分工之程度、及參考其他共同被告經另 案判決確定之刑度,暨考量其目前身體狀況不佳、並因缺氧 性腦病變併巴金森氏症候群與大小腦萎縮,生活無法自理及 步態不穩,致另案執行遭拒絕收監,且前因通緝逃亡大陸多 年、戶籍已遭家人遷出國外,現尚未取得身分證及健保卡故 無法就醫、亦尚未能尋得收容安置處所,此有被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法務部矯正署臺 南看守所拒絕收監評估單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易緝卷第20 、27、28頁參見),及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 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六、按被告k○○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同時修正之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 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 刑法第38條等關於沒收之規定。經查:被告k○○於本院審 理時供稱其因交付2本人頭帳戶,而得以抵償所積欠債務共1 萬6千元,沒有分得其他酬勞等情(本院易緝卷第42頁反面 至第43頁參見),本院審酌被告k○○實際因此犯罪所得之 不法利益非鉅、參以其目前身體欠佳、已達無法自理生活之 程度,基於維持被告基本生活條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第3項、刑法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 1條第5款、第38條之2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 │ 詐 騙 方 式 │詐 騙 金 額 │匯 入 之 帳 戶│
│號│ │ │ │ (新臺幣) │ │
├─┼───┼──────┼────────────┼──────┼───────┤
│ │ │ │96年11月8 日10時10分許,│ │ │
│01│申○○│96年11月08日│接獲不詳姓名女子撥打電話│ 310,000元 │陳美琪之板信銀│
│ │ │ │予申○○,佯稱申○○有交│【96.11.08 │行成功分行118-│
│ │ │ │通罰單未繳且因身分遭盜用│ 12:30】 │00000000000000│
│ │ │ │,須凍結申○○所有財產,│ │號帳戶 │
│ │ │ │再以電話轉接至刑事警察局│ │ │
│ │ │ │林主任,並要求申○○轉帳│ │ │
│ │ │ │給檢察官之帳戶內才不會被│ │ │
│ │ │ │凍結云云,使申○○陷於錯│ │ │
│ │ │ │誤,依指示將右列款項31萬│ │ │
│ │ │ │元匯入右列帳戶內。 │ │ │
├─┼───┼──────┼────────────┼──────┼───────┤
│ │ │ │96年11月9 日上午11時許,│ │ │
│02│亥○○│96年11月09日│自稱是金管會人員撥打電話│ 100,000元 │陳美琪之陽信銀│
│ │ │ │予亥○○,佯稱亥○○身分│【96.11.09 │行西華分行118-│
│ │ │ │遭冒用開戶,金管會要凍結│ 11時許】 │000000000000號│
│ │ │ │亥○○帳戶,而要求亥○○│ │帳戶 │
│ │ │ │要將款項領出並匯到法院公│ │ │
│ │ │ │證帳戶云云,使亥○○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將右列款項10│ │ │
│ │ │ │萬元匯入右列帳戶內。 │ │ │
├─┼───┼──────┼────────────┼──────┼───────┤
│ │ │接續於96年12│96年12月19日上午9時30分 │①800,000元 │陳皆穆之彰化銀│
│03│癸○○│月19日、96年│許,自稱是中華電信公司人│【96.12.20 │行鳳山分行009-│
│ │ │12月20日、96│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 12時許】 │00000000000000│
│ │ │年12月21日 │癸○○身分遭冒用申請號25│ │號帳戶 │
│ │ │ │186524號電話,積欠話費13│ │ │
│ │ │ │,688元,並給予金管會楊科├──────┼───────│
│ │ │ │長電話0000000000000000,│②2,900,000 │現款交付佯稱法│
│ │ │ │經楊科長表示要癸○○辦理│元 │院助理之「陳亮│
│ │ │ │止付單。後再由自稱檢察官│【96.12.21 │忠」 │
│ │ │ │賴宏渝撥打電話予癸○○,│ 10時許】 │【起訴及原判決│
│ │ │ │要癸○○領錢90萬元交給派│ │附表未列】 │
│ │ │ │來之法院助理陳亮忠,所交│ │ │
│ │ │ │付款項作為公證之監管款。│ │ │
│ │ │ │經癸○○先於96年12月20日│ │ │
│ │ │ │匯出第一筆款項後,自稱是│ │ │
│ │ │ │檢察官賴宏渝再於96年12月│ │ │
│ │ │ │21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予│ │ │
│ │ │ │癸○○,要癸○○提領290 │ │ │
│ │ │ │萬元交給法院助理陳亮忠,│ │ │
│ │ │ │以作為公證的監督款云云,│ │ │
│ │ │ │使癸○○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將右列款項萬元匯入右列帳│ │ │
│ │ │ │戶內及交付現款,合計遭詐│ │ │
│ │ │ │騙370萬元。 │ │ │
├─┼───┼──────┼────────────┼──────┼───────┤
│ │ │ │於96年12月21日10時許,自│①40,000元 │劉承宏之合作金│
│04│甲○○│96年12月21日│稱是甲○○女兒撥打電話予│【96.12.21 │庫大發分行006-│
│ │(田仁│ │甲○○,謊稱因欠錢要借錢│ 12時許】 │0000000000000 │
│ │遠) │ │,並表示會在96年12月25日│ │號帳戶 │
│ │ │ │還錢云云,使甲○○陷於錯├──────┼───────│
│ │ │ │誤,繼而向庚○○借款,並│②60,000元 │鄭錦至之臺灣銀│
│ │ │ │由庚○○依指示接續將右列│【96.12.21 │行三民分行004-│
│ │ │ │款項合計10萬元分別匯入右│ 13時許】 │000000000000號│
│ │ │ │列帳戶內(第三次借款,因│ │帳戶 │
│ │ │ │甲○○身上沒錢,而未匯款├──────┼───────│
│ │ │ │)。 │③第三次借款│ │
│ │ │ │ │未成 │ │
│ │ │ │ │ │ │
├─┼───┼──────┼────────────┼──────┼───────┤
│ │ │ │96年12月24日不詳姓名女子│①985,000元 │陳建龍之臺灣銀│
│05│未○○│96年12月24日│撥打電話予未○○,佯稱李│【96.12.24 │行台南分行004-│
│ │ │ │月娥交通裁決罰款過期,警│ 12:30】 │000000000000號│
│ │ │ │察局會派人抓去法院。後不│ │帳戶 │
│ │ │ │久有自稱是警察的男子撥打├──────┼───────│
│ │ │ │電話予未○○,表示要幫李│②625,000元 │鄭錦至之臺灣銀│
│ │ │ │月娥銷案,要未○○至銀行│【96.12.24 │行三民分行004-│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云云,使│ 15:37】 │000000000000號│
│ │ │ │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接│ │帳戶 │
│ │ │ │續將右列款項合計161 萬元│ │ │
│ │ │ │分別匯入右列帳戶內。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