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亮
訴訟代理人 張昭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壹萬柒
仟參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玖拾壹點肆元,折合新臺幣
伍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伍佰叁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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