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889號
TNDM,106,易,889,2017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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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8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月鈴
選任辯護人 黃俊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吸食品」應更正為「吸食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吸食品」,顯係 「吸食器」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 正為「吸食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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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