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856號
TNDM,106,易,856,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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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8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閎騏
選任辯護人 凃嘉益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307
、5911、8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閎騏無罪。
理 由
壹、【理由要旨
本院依照被告張閎騏先生的辯解進行調查的結果,雖然無法 百分之百確認被告所講的情形正確無誤。但是依照證據呈現 的情形來判斷,被告的辯詞是存在可能性的。既然無法排除 被告被冤枉的風險,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本院決定判決被告 無罪。
貳、【起訴事實】
被告張閎騏能夠事先想到把金融機構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將可能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心裡想著縱使有人利 用他的金融帳戶實施財產犯罪也沒有違背他本意的想法,在 105年9月21日,前往台南市○○區○○○路00號1樓「統一 超商雙永門市」,利用宅急便快遞業者,把附表一所記載的 7個帳戶的提款卡,寄送到嘉義市○○街000巷00號給一個名 叫「吳翊濤」的人,指定要在105年9月22日中午之前送到, 並且在電話中告知那些提款卡的密碼,用這種方式把提款卡 交給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的工具。詐騙集團取得那7個帳 戶之後,便由集團的不詳成員,用附表一所記載的方法詐騙 表列的13位被害人。後來因為被害人們發現自己受騙,於是 報警處理。因此認為被告觸犯了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 第1項的幫助詐欺取財罪。
參、【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我國的刑事訴訟採取嚴格證明原則,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 據,都必須要證明到「沒有其他可能性」,可以達到「確信 被告犯罪」的程度,法院才能作出有罪的決定。否則,基於 無罪推定原則,都應該宣示無罪的判決。如果案件經過調查 結果,認為被告的辯解的確有可能發生,也就是存在「被告 犯罪以外的可能性」時,法院就必須判決被告無罪。因為刑 事訴訟程序的第一個任務,就是避免無辜的人被國家冤枉。肆、【檢察官認為被告成立犯罪的依據】
1.被告在接受警察和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承認用以上的方式寄 出7張提款卡。




2.13位被害人在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已經詳細敘述受騙情形 ,而且有相關的匯款資料可以證明。
3.被告「申請債務整合被騙提款卡」的辯解不合理。 4.社會上每個正常人都可以申請使用金融帳戶,所以通常只有 打算犯罪的人會借用或提出交付他人帳戶的要求。而且詐騙 集團成員經常利用他人的金融帳戶掩人耳目,並且經過媒體 大幅報導,一般人都應該有此等認知。
伍、【被告的辯解】
「我沒有認知(寄提款卡)是給詐欺集團騙錢。那時候我在 開交通車,因為我有卡債及車貸的問題,有一位吳先生打電 話給我問我每個月繳多少錢,我說1萬6到1萬8,吳先生問我 能負擔嗎?我說我都是這樣繳,吳先生說幫我整合債務可以 讓我每個月付少一點,但是要我寄帳戶過去。所以我把我往 來的提款卡銀行都寄過去....」。
陸、【本院決定判決被告無罪的理由】
一、被害人被騙之後錢匯進了被告寄出的的7個帳戶: 附表一記載的13位被害人因為接到詐騙電話,在表列的時間 分別匯款到被告申請的7家行庫帳戶的事實,已經過那13位 被害人在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詳細說明,而且以上7家銀行 和郵局帳戶的交易紀錄中,也顯示了這個匯款和款項立刻被 提領的過程。因此,附表一所記載的7個帳戶在當時,確實 是被詐欺集團的成員使用。所以接下來要探討的是,詐欺集 團的成員究竟是如何取得那些銀行和郵局的帳戶?如果是被 告交給他們使用的,那被告就可能必須承受幫助詐欺集團成 員騙錢的罪責;如果被告的銀行和郵局帳戶也是被騙走,那 就不能認為被告是詐欺集團成員的幫助犯。
二、被告起訴前的陳述和提供的事證:
關於何以詐欺集團成員可以使用被告的銀行和郵局帳戶收取 詐騙到的匯款,被告在接受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和本院法 官詢(訊)問時所講的原因都差不多,都是「因為有資金需 求、為了整合債務被騙走」。被告在106年3月20日接受永康 分局警察詢問時,甚至提出了105年9月21日寄送提款卡的宅 急便顧客收執聯影本供警察參考(其內記載收件人:吳翊濤 、收件地址:嘉義市○○街000巷00號、收件人電話:00000 00000號;寄件人:張閎騏、寄件人電話:0000000000號。 註1)。
三、檢察事務官根據被告的講法,調閱了被告0000000000號電話 的通聯紀錄(註2),發現被告在寄交提款卡之前的106年9 月20日到寄件後的106年9月26日之間,有和0000000000號電 話多次通話。




四、本院依照以上事證的調查結果:
本院看了筆錄上所記載的被告辯解之後,心想如果被告真的 是被騙帳戶,那個騙取被告帳戶的人所用的電話、姓名(很 可能是假名或人頭)以及收件地址,都可能不只用於騙取被 告一個人的帳戶,否則騙一個人用一個地址或門號成本太高 。於是主動依照被告提交給警察的宅急便顧客收執聯上的資 料(電話、地址、收件人)為關鍵字,分別蒐尋全國法院的 判決書和檢察署的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書,得到附表二所記錄 的結果(註3)。以下是簡單的結果分析:
1.以收件人「吳翊濤」為關鍵字:共10件,而且都是要求寄交 帳戶資料。
2.以收件電話「0000000000」為關鍵字:1件,也是寄交帳戶 資料。
2.以收件地址「嘉義市○○街000巷00號」為關鍵字:共17件 ,也都是要求寄交帳戶資料到這個地址。
五、本院的看法:
由以上的個案,可以看出有很多的人跟被告一樣,因為財務 上的需求而把自己的帳戶寄到嘉義市○○街000巷00號這個 地址或寄給姓名叫「吳翊濤」的人,而被告所講的「對方門 號」,也曾被用來騙取其他人的帳戶。經由這些證據,本院 認為被告所講的辯解以一般合理的情況判斷,是可能存在的 。也就是說,這些深入查證後所獲得的證據,呈現了「可能 存在被告犯罪以外的可能性」。至於檢察官認為被告的辯解 不合乎常理的看法,本院認為很有道理。但這些認為不符合 常理的看法,其實是「一般多數能理性判斷風險、思慮周密 、謹慎處理事情者」的看法。但社會上還是會有許多不夠聰 明、草率決定事情,甚至於被錢逼急一時沒有想那麼多的人 。關於人頭帳戶的詐欺案件,我們的刑法是要處罰故意提供 帳戶的人,以及有想到人家可能拿帳戶去作案但卻不在乎的 人,而不是用來處罰思慮不周甚至被騙的人。因此本院認為 ,被告那些「不合乎謹慎人士生活經驗」的行為,在本案不 能成為判定被告有罪的根據。
柒、【總結論】
一、「讓犯罪的人受到合理的處罰」和「避免無辜的人被法院認 定有罪而受刑事處罰」,都是刑事法院法官非常重要的任務 。但如同世間上許多值得追求的事物一樣,很多重要的價值 常會在若干個案發生衝突的情形,這時候我們就必須做出抉 擇或排定優先順序。我國刑事訴訟既然採取無罪推定和嚴格 證明原則,很明顯地立法者是希望法官把「避免無辜的人被 法院認定有罪而受刑事處罰」擺在前面。如此一來「讓犯罪



的人受到合理的處罰」,就無法成為刑事法院首要的任務, 而是次重要的(但應該是檢察官最重要的工作)。本案被告 的辯詞,經過查證的結果,被告提到叫他寄送帳戶提款卡的 「吳翊濤」所使用的門號,真的曾經被用來騙取別人的帳戶 ;「對方」叫他寄提款卡的收件人以及地址,也真的曾經被 用來騙取很多人的帳戶。也就是說,從證據呈現的情形,是 被告的說詞可能是真的。既然如此,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本 院就只能判決被告無罪,以避免無辜的人被法院冤枉。二、最後要附帶說明的是,被告提出的宅急便顧客收執聯,上面 記載的品名都是「3C產品」,而不是被告所講的提款卡等 物品,而有點奇怪。關於這一點,被告在接受檢察事務官詢 問時的解釋是:「這是吳先生要求我這樣寫的」(註4)。 本院認為詐騙集團成員,的確有可能要求被騙帳戶的人如此 記載,以避免大量存摺、提款卡寄到相同地址,引起郵務人 員或宅配業者懷疑而通知治安單位,因此這個情況並不會改 變或動搖本院對這個案子的判斷(註5)
根據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的規定,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由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簡宏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附表一:
┌─┬──┬──────────┬────┬────────┬─────┐
│編│被害│ 行為方式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 匯款憑據 │
│號│人 │ │ │ 金額(新臺幣) │(所在卷頁)│
├─┼──┼──────────┼────┼────────┼─────┤
│㈠│ 吉 │於105年9月22日晚上9 │土地銀行│105年9月22日 │ │
│ │ 悧 │時28分許,來電假裝網│永康分行│晚上10時7分 │ │
│ │ 褆 │路拍賣及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 │
│ │ │銀行客服人員,騙說吉│6041號 │29,985元 │ │
│ │ │悧褆先前購物時因設定│ │ │ │




│ │ │錯誤造成扣款,需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 │ │ │
├─┼──┼──────────┼────┼─┬──────┼─────┤
│㈡│ 楊 │於105年9月22日下午5 │台灣銀行│⒈│105年9月22日│ │
│ │ 景 │時16分許,來電假裝為│台南分行│ │晚上5時53分 │ │
│ │ 如 │兩廳院售票網站及銀行│00000000│ │至6時21分 │ │
│ │ │客服人員,騙說楊景如│0859號 │ ├──────┤ │
│ │ │先前購物時因設定錯誤│ │ │90,000元 │ │
│ │ │造成重複訂購,需操作├────┼─┼──────┤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土地銀行│⒉│105年9月22日│ │
│ │ │ │永康分行│ │晚上6時31分 │ │
│ │ │ │00000000│ ├──────┤ │
│ │ │ │6041號 │ │30,000元 │ │
│ │ │ │ ├─┼──────┤ │
│ │ │ │ │⒊│105年9月22日│ │
│ │ │ │ │ │晚上6時34分 │ │
│ │ │ │ │ ├──────┤ │
│ │ │ │ │ │30,000元 │ │
│ │ │ │ ├─┼──────┤ │
│ │ │ │ │⒋│105年9月22日│ │
│ │ │ │ │ │晚上6時59分 │ │
│ │ │ │ │ ├──────┤ │
│ │ │ │ │ │30,000元 │ │
│ │ │ ├────┼─┼──────┤ │
│ │ │ │國泰世華│⒌│105年9月22日│ │
│ │ │ │銀行永康│ │晚上7時2分 │ │
│ │ │ │分行 │ ├──────┤ │
│ │ │ │00000000│ │30,000元 │ │
│ │ │ │2613號 │ │ │ │
│ │ │ ├────┼─┼──────┤ │
│ │ │ │渣打銀行│⒍│105年9月22日│ │
│ │ │ │東寧分行│ │晚上7時4分 │ │
│ │ │ │00000000│ ├──────┤ │
│ │ │ │078052號│ │30,000元 │ │
├─┼──┼──────────┼────┼─┴──────┼─────┤
│㈢│ 葉 │於105年9月22日晚上6 │中華郵政│105年9月22日 │郵政自動櫃│
│ │ 美 │時54分許,來電假裝為│永康大橋│晚上8時2分 │員機交易明│
│ │ 蓮 │網路拍賣及聯邦銀行客│郵局 ├────────┤細表(警卷│
│ │ │服人員,騙說葉美蓮女│00000000│29,985元 │一第155頁 │
│ │ │兒先前購物時因設定錯│238957號│ │) │




│ │ │誤造成分期扣款,需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 │ │ │
│ │ │。 │ │ │ │
├─┼──┼──────────┼────┼────────┼─────┤
│㈣│ 陳 │於105年9月22日晚上7 │中華郵政│105年9月22日 │臺北富邦銀│
│ │ 逸 │時許,來電假裝為門市│永康大橋│晚上7時51分 │行自動櫃員│
│ │ 凡 │及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郵局 ├────────┤機交易明細│
│ │ │員,騙說陳逸凡先前購│00000000│20,560元 │表影本(警│
│ │ │物時因設定錯誤造成重│238957號│(含手續費15元)│卷一第165 │
│ │ │複訂購,需操作自動櫃│ │ │頁) │
│ │ │員機取消設定。 │ │ │ │
├─┼──┼──────────┼────┼────────┼─────┤
│㈤│ 黃 │於105年9月22日晚上7 │渣打銀行│105年9月22日 │郵政自動櫃│
│ │ 國 │時23分許,來電假裝為│東寧分行│晚上7時53分 │員機交易明│
│ │ 珅 │網路拍賣賣家及郵局客│00000000├────────┤細表影本(│
│ │ │服人員,騙說黃國珅先│078052號│19,985元 │警卷一第 │
│ │ │前購物時因設定錯誤造│ │ │175頁) │
│ │ │成重複扣款,需操作自│ │ │ │
│ │ │動櫃員機取消設定。 │ │ │ │
├─┼──┼──────────┼────┼─┬──────┼─────┤
│㈥│ 劉 │於105年9月22日晚上7 │中華郵政│⒈│105年9月22日│台新銀行自│
│ │ 桓 │時30分許,來電假裝為│永康大橋│ │晚上8時17分 │動櫃員機交│
│ │ 貞 │網路拍賣賣家及玉山銀│郵局 │ ├──────┤易明細表影│
│ │ │行客服人員,騙說劉桓│00000000│ │11,998元 │本(警卷一│
│ │ │ │238957號│ │ │ │
│ │ │貞先前購物時因設定錯├────┼─┼──────┤第191頁) │
│ │ │誤造成重複訂購,需操│中國信託│⒉│105年9月22日│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銀行永康│ │晚上9時13分 │ │
│ │ │。 │分行 │ ├──────┤ │
│ │ │ │00000000│ │30,000元 │ │
│ │ │ │3642 │ │ │ │
├─┼──┼──────────┼────┼─┼──────┼─────┤
│㈦│ 林 │於105年9月22日晚上7 │合作金庫│⒈│105年9月22日│台新銀行自│
│ │ 彩 │時37分許,來電假裝為│銀行永康│ │晚上9時5分 │動櫃員機交│
│ │ 霞 │網路拍賣賣家及郵局客│分行 │ ├──────┤易明細表影│
│ │ │服人員,騙說林彩霞先│00000000│ │29,985元 │本(警卷一│
│ │ │前購物時因簽收錯誤造│64631號 ├─┼──────┤第204頁) │
│ │ │成重複扣款,需操作自│ │⒉│105年9月22日│ │
│ │ │動櫃員機取消設定。 │ │ │晚上9時37分 │ │
│ │ │ │ │ ├──────┤ │




│ │ │ │ │ │28,985元 │ │
├─┼──┼──────────┼────┼─┴──────┼─────┤
│㈧│ 吳 │於105年9月22日晚上7 │中國信託│105年9月22日 │郵政自動櫃│
│ │ 奇 │時42分許,來電假裝為│銀行永康│晚上8時24分 │員機交易明│
│ │ 隆 │網路拍賣賣家及郵局客│分行 ├────────┤細表影本(│
│ │ │服人員,騙說吳奇隆先│00000000│27,000元 │警卷一第 │
│ │ │前購物時因設定錯誤造│3642號 │ │214頁) │
│ │ │成重複訂購,需操作自│ │ │ │
│ │ │動櫃員機取消設定。 │ │ │ │
├─┼──┼──────────┼────┼─┬──────┼─────┤
│㈨│ 蔡 │於105年9月22日晚上7 │渣打銀行│⒈│105年9月22日│郵政自動櫃│
│ │ 宗 │時52分許,來電假裝為│東寧分行│ │晚上8時23分 │員機交易明│
│ │ 倫 │奇摩網站會計人員及郵│00000000│ ├──────┤細表、存摺│
│ │ │局客服人員,騙說蔡宗│078052號│ │29,912元 │影本(警卷│
│ │ │倫先前購物時因設定錯│ ├─┼──────┤一第225頁 │
│ │ │誤造成重複訂購,需操│ │⒉│105年9月22日│)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 │ │晚上8時23分 │ │
│ │ │。 │ │ │後某時許 │ │
│ │ │ │ │ ├──────┤ │
│ │ │ │ │ │13,000元 │ │
├─┼──┼──────────┼────┼─┼──────┼─────┤
│㈩│ 吳 │於105年9月22日晚上8 │中國信託│⒈│105年9月22日│中國信託銀
│ │ 鎮 │時55分許,來電假裝為│銀行永康│ │晚上9時38分 │行自動櫃員│
│ │ 宇 │網路拍賣賣家及郵局客│分行 │ ├──────┤機交易明細│
│ │ │服人員,騙說吳鎮宇先│00000000│ │29,912元 │表、簡訊翻│
│ │ │ │3642號 │ │ │ │
│ │ │前購物時因設定錯誤造├────┼─┼──────┤拍畫面(警│
│ │ │成重複訂購,需操作自│合作金庫│⒉│105年9月22日│卷一第230 │
│ │ │動櫃員機取消設定。 │銀行永康│ │晚上10時1分 │至231頁) │
│ │ │ │分行 │ ├──────┤ │
│ │ │ │00000000│ │29,985元 │ │
│ │ │ │64631號 │ │ │ │
│ │ │ ├────┼─┼──────┤ │
│ │ │ │台灣銀行│⒊│105年9月22日│ │
│ │ │ │台南分行│ │晚上10時7分 │ │
│ │ │ │00000000│ ├──────┤ │
│ │ │ │0859號 │ │29,985元 │ │
├─┼──┼──────────┼────┼─┴──────┼─────┤
││ 李 │於105年9月22日晚上9 │土地銀行│105年9月22日 │ │
│ │ 蓓 │時21分許,來電假裝為│永康分行│晚上11時39分 │ │




│ │ 君 │網路購物及玉山銀行客│00000000├────────┤ │
│ │ │服人員,騙說李蓓君先│6041號 │27,985元 │ │
│ │ │前購物時因超商取貨設│ │ │ │
│ │ │定錯誤造成扣款,需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 │ │ │
│ │ │。 │ │ │ │
├─┼──┼──────────┼────┼────────┼─────┤
││ 楊 │於105年9月22日晚上7 │渣打銀行│105年9月22日 │郵政自動櫃│
│ │ 先 │時41分許,來電假裝為│東寧分行│晚上8時39分 │員機交易明│
│ │ 婕 │兩廳院售票網站及臺北│00000000├────────┤細表影本(│
│ │ │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誆│078052號│29,989元 │警卷二第14│
│ │ │稱楊先捷先前購物時因│ │ │頁) │
│ │ │設定錯誤造成固定扣款│ │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 │ │ │
│ │ │消設定。 │ │ │ │
├─┼──┼──────────┼────┼────────┼─────┤
││ 張 │於105年9月22日晚上6 │渣打銀行│105年9月22日 │兆豐國際商│
│ │ 哲 │時23分許,來電假裝為│東寧分行│晚上7時43分 │業銀行自動│
│ │ 瑜 │奇摩拍賣網站及第一銀│00000000├────────┤櫃員機交易│
│ │ │行客服人員,騙說張哲│078052號│18,123元 │明細表影本│
│ │ │瑜先前購物時因設定錯│ │ │(警卷三第│
│ │ │誤造成重複訂購,需操│ │ │12頁)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案號 │符合條件 │態樣 │備註 │
├──┼───────┼────────┼───────┼───────┤
│001 │台北地檢 │吳翊濤 │將帳戶資料提供│⒈尚未判決 │
│ │106偵48 │ │與自稱「吳翊濤│⒉本院卷第14至│
│ │ │ │」之成年男子 │ 20頁 │
├──┼───────┼────────┼───────┼───────┤
│002 │台北地檢 │吳翊濤 │將帳戶資料提供│⒈尚未判決 │
│ │106偵817、818 │ │與自稱「吳翊濤│⒉本院卷第21至│
│ │ │ │」之成年男子 │ 22頁 │
├──┼───────┼────────┼───────┼───────┤
│003 │台南地院 │吳翊濤 │將帳戶資料寄至│⒈已判決 │
│ │106易189 │ │指定超商,收件│⒉本院卷第23至│
│ │(起訴案號: │ │人為「吳翊濤」│ 27頁 │




│ │105偵19999) │ │ │ │
├──┼───────┼────────┼───────┼───────┤
│004 │桃園地檢 │吳翊濤 │將帳戶資料提供│⒈尚未判決 │
│ │105偵25927、 │ │與自稱「吳翊濤│⒉本院卷第27至│
│ │27471 │ │」之成年男子 │ 28頁 │
├──┼───────┼────────┼───────┼───────┤
│005 │桃園地簡 │吳翊濤 │將帳戶資料寄至│⒈尚未判決 │
│ │105偵2083、 │ │指定地址提供與│⒉本院卷第29至│
│ │4357 │ │自稱「吳翊濤」│ 33頁 │
│ │ │ │之成年男子 │ │
├──┼───────┼────────┼───────┼───────┤
│006 │雲林地檢 │吳翊濤 │將帳戶資料寄至│⒈尚未判決 │
│ │106偵75 │ │指定地址提供與│⒉本院卷第34至│
│ │ │ │自稱「吳翊濤」│ 35頁 │
│ │ │ │之成年男子 │ │
├──┼───────┼────────┼───────┼───────┤
│007 │新北地院 │吳翊濤 │該案被告「吳翊│⒈已判決 │
│ │106簡2190 │ │濤」提供帳戶資│⒉本院卷第36至│
│ │(起訴案號: │ │料與真實姓名年│ 39頁 │
│ │105偵35277) │ │籍不詳之人 │ │
├──┼───────┼────────┼───────┼───────┤
│008 │新竹地檢 │吳翊濤 │將帳戶資料提供│⒈不起訴 │
│ │106偵963 │ │與自稱「吳翊濤│⒉本院卷第40至│
│ │ │ │」之成年男子 │ 42頁 │
├──┼───────┼────────┼───────┼───────┤
│009 │新竹地檢 │吳翊濤 │將帳戶資料提供│⒈不起訴 │
│ │106偵4261 │ │與自稱「吳翊濤│⒉本院卷第43頁│
│ │ │ │」之成年男子 │ │
├──┼───────┼────────┼───────┼───────┤
│010 │嘉義地院 │吳翊濤 │將帳戶資料提供│⒈已判決 │
│ │106易278 │ │與自稱「吳翊濤│⒉本院卷第44至│
│ │(起訴案號: │ │」之成年男子 │ 48頁 │
│ │106偵1386) │ │ │ │
├──┼───────┼────────┼───────┼───────┤
│011 │桃園地檢 │0000000000號行動│將帳戶資料寄給│⒈尚未判決 │
│ │106偵2855 │電話 │收件人電話為「│⒉本院卷第49至│
│ │ │ │0000000000」之│50頁 │
│ │ │ │人 │ │
├──┼───────┼────────┼───────┼───────┤
│012 │士林地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已判決 │




│ │105易214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51至│
│ │(起訴案號: │ │人使用 │ 58頁 │
│ │士林地檢105偵 │ │ │ │
│ │204、1719;併 │ │ │ │
│ │辦桃園地檢105 │ │ │ │
│ │偵8888) │ │ │ │
├──┼───────┼────────┼───────┼───────┤
│013 │南投地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已判決 │
│ │105易129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59至│
│ │(起訴案號: │ │人使用 │ 66頁 │
│ │104偵4941、105│ │ │ │
│ │偵459) │ │ │ │
├──┼───────┼────────┼───────┼───────┤
│014 │苗栗地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已判決 │
│ │105易122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67至│
│ │(起訴案號: │ │人使用 │ 71頁 │
│ │104偵570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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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苗栗地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已判決 │
│ │105易123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7275│
│ │(起訴案號: │ │人使用 │至頁 │
│ │104偵5776) │ │ │ │
├──┼───────┼────────┼───────┼───────┤
│016 │桃園地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已判決 │
│ │101桃簡字第196│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76至│
│ │2 │ │人使用 │ 78頁 │
│ │(起訴案號: │ │ │ │
│ │101偵11551) │ │ │ │
├──┼───────┼────────┼───────┼───────┤
│017 │台中高分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已判決 │
│ │103上易848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79至│
│ │(原審案號: │ │人使用 │ 87頁 │
│ │台中地院102易 │ │ │ │
│ │3170;起訴案號│ │ │ │
│ │:台中地檢102 │ │ │ │
│ │偵2097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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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台灣高等法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已判決 │
│ │102上易1652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88至│
│ │(原審案號:台│ │人使用 │ 89頁 │




│ │被地院102易99 │ │ │ │
│ │;起訴案號:台│ │ │ │
│ │北地檢101偵 │ │ │ │
│ │11631 │ │ │ │
├──┼───────┼────────┼───────┼───────┤
│019 │基隆地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不起訴 │
│ │103偵477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90至│
│ │ │ │人使用 │ 9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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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新北地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由址│⒈尚未判決 │
│ │106偵緝1523 │519巷12號 │設於左列地址之│⒉本院卷第92頁│
│ │ │ │黑貓宅急便嘉義│ │
│ │ │ │營業所寄出提供│ │
│ │ │ │他人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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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台中地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不起訴 │
│ │105偵10383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93至│
│ │ │ │人使用 │ 95頁 │
├──┼───────┼────────┼───────┼───────┤
│022 │台中地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不起訴 │
│ │105偵27068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96至│
│ │ │ │人使用 │ 97頁 │
├──┼───────┼────────┼───────┼───────┤
│023 │彰化地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不起訴 │
│ │103偵7753、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98至│
│ │8190 │ │人使用 │ 10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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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彰化地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不起訴 │
│ │105偵9288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102 │
│ │ │ │人使用 │ 至10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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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彰化地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不起訴 │
│ │106偵5237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104 │
│ │ │ │人使用 │ 至10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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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嘉義地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不起訴 │
│ │101偵6239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106 │
│ │ │ │人使用 │ 至10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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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高雄地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不起訴 │




│ │102偵續345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108 │
│ │ │ │人使用 │ 至109頁 │
├──┼───────┼────────┼───────┼───────┤
│028 │屏東地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不起訴 │
│ │102偵2513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110 │
│ │ │ │人使用 │ 至11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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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屏東地檢 │嘉義市西區新民路│將帳戶資料寄至│⒈緩起訴 │
│ │102偵緝149 │519巷12號 │左列地址提供他│⒉本院卷第149 │
│ │ │ │人使用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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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註1:警二卷第21頁。
註2:偵一卷第31-38頁。
註3:判決及檢察文書列印本見本院卷第14-112頁。 註4:偵一卷第86頁反面。
註5:本院在審理106年度易字第573號詐欺案件時,也有相同 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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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