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四九號
原 告 新協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參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蔡 東 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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