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1年度,1789號
SJEV,91,重簡,1789,2003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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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七八九號
  原   告 鼎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柒仟叁佰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玖仟壹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伍拾點壹元,折合新台幣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扣除原告已
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零陸元,並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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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