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松
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林凡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松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0號7樓之3第7室。林凡宇提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0號。
理 由
本件被告張文松、林凡宇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案業已審結,被告2人均坦承被訴全部犯行,且均無竊盜前科,有渠等之前案紀錄表可稽,認宜以具保並限制住居代替羈押,考量其2人涉案之數量不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