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鳳小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高雄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