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鳳山簡易庭(刑事),鳳秩字,92年度,13號
FSEM,92,鳳秩,13,200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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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秩字第一三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鳳警維
移字第九二00000五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九時五十五分許。(二)地點:高雄縣鳳山市○○路一二七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代價新台幣五百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及證人吳永寧於警訊時之自白。(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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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