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勁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勁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勁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2年12月31日以102年度簡字第260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4年,於103年2月5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期 內之103年6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6日),故意更犯妨害自 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6年6月29日以106年度 上訴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不得易科),於106年 7月20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等語。
二、刑法第75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 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 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 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之犯罪科刑情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證,洵堪認定。則 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有期徒 刑6月宣告確定,核符上開規定,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