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七二八號
原 告 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合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經營彩色印刷公司,被告之總經理魏宏偉於民國九十一年五 月間以「宏偉瓦斯有限公司」即將開幕為由,代理被告委託原告印製名片、開幕 邀請函、海報、保證書、保養資料卡,談洽承攬事宜當時,其後原告已依約完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