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2年度,575號
KSEV,92,雄簡,575,200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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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甲○○○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毅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 期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爰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票款十八萬六千五百元,及自提示日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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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毅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