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欣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
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之行動電話保護套貳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 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 定甚明。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206、1236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 宗可稽,而扣案仿冒商標之行動電話保護套2件,業經鑑定 確係仿冒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