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2年度,915號
KSEV,92,雄小調,915,200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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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小調字第九一五號
  原   告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康年
  送達代收人 董坦衢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萬四千三百十一元,應繳裁判費二
   百七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二百二十五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 逸 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宗 諺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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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