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2年度,455號
KSEV,92,雄小調,455,200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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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小調字第四五五號
  原   告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康年
  送達代收人 董坦衢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千三百三十一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五十
    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十四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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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