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2年度,533號
KSEV,92,雄小,533,200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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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五三三號
  原   告 乙○○○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文雅
  訴訟代理人 郭啟偉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竺憶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向訴外人顏偉全購買取得「 乙○○○大廈」內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六樓之三之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而為「乙○○○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顏偉全自八十七年六月起至八十 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欠繳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五萬六千八百四十元,被 告繼受取得該區分所有建物,該管理費之繳納義務即隨同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 轉,屢經催討仍拒不給付,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及乙○○○大 廈住戶規約暨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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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